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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义务去解决劳资矛盾吗?

国家有义务去解决劳资矛盾吗?

国家有义务去解决劳资矛盾吗?
律师解析: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部署,在广泛调查研究、反复推敲论证、深入研讨修改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布的一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司法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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