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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怎么才无效

合伙协议怎么才无效

合伙协议怎么才无效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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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合伙协议》可能是无效非法集资协议


有些《合伙协议》中约定了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投资者需要区分该等约定是否会构成向社会不特定人募集资金从而导致《合伙协议》无效,甚至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入刑。

对于募集行为,《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三款载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提示投资者注意,在审阅《合伙协议》时,要注意区分其约定的募集对象是否构成社会不特定对象,是否会因此而无效,对于向单位员工募集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募集,不会因此而无效。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同时签署后,由于这方面法律的不完善以及监管不力,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风险。其中,最值得我们大家注意的问题是,由于私募基金的特性,不进行公开上市,很多不法分子钻空子以欺骗广大投资者,一不小心,我们就有可能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律师365栏目的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投资需谨慎,望大家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包括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理财产品的特点,分散投资,科学理财,谨慎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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