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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哪些规定?

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12-02 04:57:33浏览:1355次来源:本站小编整理如果是违反规定进行生育的,双方的生育都是要按照他们所在地区的上一年的人均可支配的收入来确定他们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如果他们多生了一胎,那么就会按照他们收入的二倍到四倍这个区间来进行征收,如果生二胎以上在前面的基础上再加一倍。
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哪些规定?

违反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因此如果浙江省的夫妻违反了浙江省的相关生育法律,比如说在没有领结婚证或者是没有领准生证时就生小孩,这种情况是需要按照他们的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他们的社会征收费用的,如果超生一胎,那么是在原来的收入基础上,多收2-4倍的社会抚养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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