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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收抚养费规定

浙江省征收抚养费规定

浙江省征收抚养费规定
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浙江省社会抚养费案件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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