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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哪些?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哪些?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哪些?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此在确定法定监护人的时候,需要区分不同的被监护人,然后才能具体确定法定监护人包括哪些。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本站小编已经准备好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

(一)父母;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组织等关系的远近而确定的。《民法通则》第16条中关于这种法定监护人可担任人员的排列顺序,应当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只要前一顺序有人可作为监护人,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担任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改变不了他们皆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述详细为大家阐述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通过对比可以知道,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而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则是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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