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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但是关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它在主观上是什么?客观表现又是什么?重婚罪是个很常见的罪名,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的重婚行为,现在本站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问题的解答,让您更好的了解重婚罪的问题。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下包括事实婚姻。二是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无配偶的。人、原无婚姻关系的存在,与育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具体表现为:

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入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第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第二,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八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关于重婚罪的其他问题,如重婚罪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重婚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本站,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解答。

标签: 要件 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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