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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青春损失费

离婚青春损失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应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照《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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