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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凌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起诉状

大竹县凌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崔某春,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4月28 日,身份证号码511xx750428XXXX,住重庆市云阳县,联系电话

大竹县凌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起诉状

    被告罗某容,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26日,身份证号码51302xx0826XXXX四州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指被告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川S59XXX重型自卸车出售,价值约10万元);

 3、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20.3万元,原被各

承担一半,具体债务为:购买川S59XXX重型自卸车欠款5.8万元、欠黄某南加油费1万元、欠催某胜7.5万元、欠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1万元、欠黄某松河沙款5万元;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12月告在广东务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打架,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通被告喜欢赌博(具体赌六合彩),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10月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被告继续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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