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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婚姻家庭律师凌灿伟发表民事起诉状

大竹婚姻家庭律师凌灿伟发表民事起诉状

原告:康某某,女,汉族,出生于2015年6月27日,身份证号码        ,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街69号,联系电话:

大竹婚姻家庭律师凌灿伟发表民事起诉状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汉族,出生于1992年5月29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2052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街69号 

被告康某生,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4月18日,身份证号码2202021972041xxxxx,住吉林省吉林市某某区某某1-5-74号 ,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8.4万元,该8.4万元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房屋按揭款,被告应当分得的份额;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系原告父亲,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与原告之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9年3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康某某的抚养权归女方周某所有,由女方抚养成人,女儿的生活费由男方每月承担1000元,教育费、医药费等男女双方各承担50%,直至子女所有学业完成为止被告与原告母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到至今一直未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从被告与原告母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到至今,尚欠生活费     元,教育费    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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