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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当事人(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60219XXX,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凌灿伟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为申请人出具《律师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够持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查询朱某某(身份证号码513029198XXXXX)名下银行交易流水(包括已经注销的银行卡,含交易对手名称、账号、备注信息等),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11月11日。

事实与理由:

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贵院已经立案受理,为了查明案情,即朱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特依法申请贵院对上述事项开出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持令到上述单位调查取得上述具体证据材料,望准许!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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