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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协议书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协议书

甲方: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协议书

乙方:

2019年5月20日甲方与四川省达州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某某煤业矸石山场地租赁协议》,甲方决定将承租的四川省达州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的矸石山场地转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转租,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2019年5月20日与四川省达州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某煤业矸石山场地租赁协议》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甲方的转让。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二、甲方保证四川省达州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按照2019年5月20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某某煤业矸石山场地租赁协议》的内容履行。

三、乙方支付甲方转让款3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在本协议签订的当日支付15万元,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剩余的15万元。

四、甲方向四川省达州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缴纳的35000元保证金,在甲方与四川省达州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解除时,该保证金归乙方所有。

五、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的租赁费,乙方向支付50000元租金,大写:伍万元,超出50000元的部分由甲方承担,2021年5月1日之后的租金按照2019年5月20日签订的《某某煤业矸石山场地租赁协议》的内容,由乙方履行,具体由乙方直接支付给四川省达州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

六、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若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具体为若四川省达州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未按照2019年5月20日签订的《某某煤业矸石山场地租赁协议》的内容履行,则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的转让转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则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转让款30万元,甲方不予退还。

七、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无欺诈、胁迫、承认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的行为。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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