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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吗? 土地被无偿收回

合理吗? 土地被无偿收回

   在我国土地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家园也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我国土地一般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老百姓的耕地及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其土地所有权则是属于集体所有。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因各种原因收回老百姓手中的土地使用权,那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不应该给予老百姓补偿呢?

土地被无偿收回,合理吗?

 

首先,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肯定是需要给老百姓相应补偿的,当然,一般只补偿因公共利益和村庄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收回土地。如果是因村民没有按照批准用途进行建设,或是改变土地用途而被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是没有补偿的。比如说,村民把用来种粮食的耕地,擅自改变成建设用地,把本来获得批准的宅基地用来建养殖场等,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被收回,那不仅没有补偿,而且地上所建的建筑物也有可能会被责令拆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这里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是因旧城改造等因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都是需要给予老百姓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原则上来说是需要按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如果低于这一标准,同样也是不合理的。

村委会收回老百姓土地并以各种理由不给予补偿的情形在实践中是很多见的很显然这种情形是违法作为老百姓如果遇到此种情形可以先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得不到回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履行补偿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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