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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针对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给大家做的相关分析。由劳动争议产生的案件并非所有的案子法院都能受理。一般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接受该案件,特殊情况特别处理。当然,小编也要提醒大家,仲裁裁决后有一定的上诉期限,只能在该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湖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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