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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程序裁定书

转程序裁定书

转程序裁定书
转程序裁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新民事诉讼法要求以裁定方式转换程序,但转换程序的裁定因此前无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亦无相应的裁定书样式,故各法院根据裁定事项的需要,尝试制作转换程序裁定书样式。   第一种意见认为,裁定书尾部应署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的名字,理由为:案件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为合议庭合议结果,故当署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的名字。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程序的裁定书尾部只署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名字,理由为:独任审判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才依照法律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换程序裁定书应为独任审判员审理结果,故当署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名字。   笔者认为,裁定书尾部只署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名字,具体分析如下:   2、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过程中,是通过独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才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而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就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事,是独任审判员通过审理而进行的认定,而非合议庭合议的结果,而且在转换程序前,根本就不存在合议庭。所以,笔者认为转换程序裁定书尾部当署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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