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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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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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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有哪些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比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法院都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审理。采取此程序的,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天前将时间和地点告知双方当事人,一般来说,审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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