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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约代通知金

不续约代通知金

不续约代通知金
不续约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吗

常碰到用人单位咨询到的一个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均未再次就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续签事宜再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商,直至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期限界满)。劳动合同期限界满后,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与劳动者续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提出,因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期限界满后即不再续约,用人单位应当增加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那么,公司到底是否需要为此另行增加支付“代通知金”呢?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实际上代通知金并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并不是用人单位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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