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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权利

民法总则的权利

民法总则的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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