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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人员劳动关系

派驻人员劳动关系

派驻人员劳动关系
总(母)公司派驻分(子)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划分

1、如果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如果这两个公司分别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则可判定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其中一个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工资由另一个公司发放的,企业有义务理清这种劳动关系,先终止再与工资发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如果未及时处理这种劳动关系,一旦发生诉讼,两家公司应同时成为诉讼主体。


2、如果员工由母公司派到子公司,劳动关系还在母公司,人员管理在子公司,这种情况视作“人员借调”,属于“外派”方式。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必须明确约定分别对该员工承担哪些义务:如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工伤责任主体、享受福利标准等。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分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集团公司的总公司派遣的员工其劳动关系属于分公司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分公司只有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也才能与被总公司派遣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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