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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说的是,劳动者非本人原因,比如受原单位派遣,到另一个新的单位工作,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新单位合并计算。原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以后与新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将原单位已经补偿的年限扣除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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