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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何鉴定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何鉴定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何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附件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  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  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  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  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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