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产假 法律 关注:1.32W次 上海市流产假规定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上海市流产假规定的,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标签: 结婚 流产 婚姻家庭 上海市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o104y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