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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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构成要素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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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如何处罚?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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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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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的界限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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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严重吗有以下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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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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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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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或重或轻的处罚,况且我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供应血液血液制品事故罪自然也是一个不可逃脱法律责任的大罪,至于供应血液事故罪刑罚标准是什么,大家就从下文详细地了解。构成1、罪体主体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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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的相关主体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但是这些部门并没有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本文详细介绍与本罪有关的知识。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的界限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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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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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构成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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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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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三)客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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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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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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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处罚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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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非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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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条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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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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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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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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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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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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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怎么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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