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假延长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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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
劳动法规定: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晚育者增加30天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23周岁后生育的第一胎。
以上就是产假延长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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