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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约定明显过低

抚养费约定明显过低

抚养费约定明显过低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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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约定过低需提高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周作为徐女士的子女,徐女士离婚后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小周年龄增长,生活地点和学习条件的变化,生活费和教育费用有所提高,其有权要求增加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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