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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补缴

经济适用房补缴

经济适用房补缴
经济适用房买卖补缴
住满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屋进行交易时,经济适用房买卖补缴的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屋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屋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住满5年时间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准。 另外,满5年后,经济适用住屋按市场价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最新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再上市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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