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法律 关注:2.05W次 如何约定“承揽人的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签: 社会保障 劳动纠纷 黄岛区 青岛市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j68g4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