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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工伤鉴定

青岛市黄岛区工伤鉴定

青岛市黄岛区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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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伤鉴定标准



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诊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受伤害职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非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⑵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⑷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限证明;

⑹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⑺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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