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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附属义务

购房合同附属义务

购房合同附属义务
附属义务和主给付义务有何区别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综上所述,消费者和商家订立合同,双方就建立了买卖关系,之后各自要承担权利义务。作为合同义务中的一种,附随义务表现在多个方面。作为商家,有告知义务,就是消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重大事项,关于产品或者服务的,都应该通知到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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