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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①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②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①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惩罚性损害赔偿

(1)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的三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三:

①一方为经营者、一方为消费者。

②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③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2)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的规定,在七种情形下,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意三点:

①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②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

③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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