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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违约继续履行合同

卖房违约继续履行合同

卖房违约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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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一般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

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认定损失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损失、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即按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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