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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

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

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
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治理的。


第二、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抚养人。


第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是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第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同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予以监视居住。


对于监视居住的话,一般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来执行。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没有固定的住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来执行,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有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的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这个指定的居所呢不能是专门的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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