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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十五条体现原则

物权法十五条体现原则

物权法十五条体现原则
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怎么理解?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我觉得你说的不是第9、15条的意思,这两条不涉及你提到的问题2、第九条说的是不动产的效力一般是经登记生效;第15条是指买卖不动产的合同是成立生效。即使签订后没有按第9条对不动产登记,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也就是说不动产生效与否和合同生效与否是无关的。第9与第15说的是两个不一样的内容。4、如果真出现把一个不动产同时卖给多个人,如果论谁先取得所有权,那就看谁登记就行了。如果都没有登记,那所有权人有权决定与谁登记,其他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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