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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共同被告

赡养义务共同被告

赡养义务共同被告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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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 共同被告应该怎么样处理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赡养案件中,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的这种义务是平等的。但赡养案件属于家庭纠纷,是基于人身权产生的,老人需要的不仅仅是可供晚年生活的物质条件,也包括精神上的关怀。故其不能等同与物权、债务纠纷,能实物化的平均分配。有赡养能力而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不能以其他子女未尽义务而作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在实践中,最后也容易变成相互推诿,导致家庭矛盾更一步激活。这明显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 第三,根据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起诉,就不可能引起诉讼的发生,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原告对某一对象不愿状告,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果这种放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应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不作处理。 第四,权利人有自由选择的处分权。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中一名或几名子女通过诉讼程序来履行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其表现形式即为没有将该部分子女作为被告。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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