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抗辩 法律 关注:2.57W次 民间借贷管辖权问题你好,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显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 标签: 抗辩 借贷 管辖权 民间 异议 债务债权 债权债务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7rx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