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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保时效

担保人担保时效

担保人担保时效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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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从上述条款分析,你签了字,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这种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当初借款期限是三个月,那么保证期间应为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5月9日,债权人在这个保证期间未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你作为保证人,你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以便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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