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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第六十条

环保法第六十条

环保法第六十条
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界定,往往与股权的性质联系起来,两项权利的构造具有某种统一性,股权的概念在法学上本来就争议很多,所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界说显得更为复杂。关于法人财产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法人财产权是个令学界汗颜的话题。虽然多年来人们试图从各种角度对它进行阐释,但到目前为止,它的正确答案尚未被大多数人所认识。其原因是:人们没有从它产生的源头进行研究。没有弄清和它同时产生的股权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和投资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再就是人们现有常识中的缺陷,妨碍了人们看清它的庐山真面目。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 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投资人向企业法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 利就是投资人的股权。


法人财产权具体包括:法人有接受全体投资人投资财产的权利(在法人设立之初也可以这样说,法人有哪些种类的财产权取决于投资人投资什么样的财产);法人有将接受的投资财产登记在法人名下的权利;有以法人的名义经营该财产的权利;有以接受的投资财产和法人的日后积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民事责任的权利。所以说 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授权。进一步说是法定授权、定向授权、有限授权、特殊授权。或者说法人财产权是一揽子授权。授权的内容就是:投资人要将投资财产的占有权交付法人;接受投资的法人可以根据投资人授权将所接受的投资财产用于经营,无条件的用于承担法人自己的民事责任。


既然是有限授权,那就是还有所保留。投资人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投资人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民法总则中第60条其实是对法人财产的相关规定。法人可以以其全部的财产独立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法人的财产权,其实在我国目前有着不同的说法,因为有些时候公司的财产并不一定全部都是法人的,法人是依法可以代表投资者行使相应的财产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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