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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六十三条第一项

环保法六十三条第一项

环保法六十三条第一项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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