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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四十五条

土地法四十五条

土地法四十五条
土地法四十五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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