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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标后无法签订合同的责任

项目中标后无法签订合同的责任

项目中标后无法签订合同的责任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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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标后无法签订合同的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造成对方损失的,则产生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3.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与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缔约过失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其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并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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