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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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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二)孩子的抚养权



    情况1、针对不足2周岁的孩子



    依照我国2018《婚姻法》的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无特殊情况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也就是一般2周岁以下的孩子都会判给母亲,身患传染性疾病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除外。



    情况2、针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父方和母方均争夺抚养权,要求孩子随其生活,而一方有下列情形其中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进行绝育手术,或因其他意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形;



    (2)跟子女在一起生活时间较长,突然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存在明显不利因素的;



    (3)本身没有其他子女,而配偶有其他私生子女或者此前离异有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情况3、针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



    因此时的子女已具有自己的意志,如夫妻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发生争执的,应充分、首先考虑该子女的意愿。



    额外情形一:考虑先前与父母的抚养关系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额外情形二:有利子女生活情况下的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决最新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财产的分割的问题杀那个,一共有五个原则在判决的时候可以选择利用,至于孩子的抚养权,要看孩子和父母双方的条件,不同的情形,相应的判决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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