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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没有伤残等级

误工费 没有伤残等级

没有伤残等级 误工费
没有伤残等级 误工费应该怎么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与伤残鉴定是否进行,鉴定结论是否作出无关。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按照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休养,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满,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需要继续治疗情形外,无论鉴定结论是否作出,应当复工。不复工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以上就是对没有伤残等级 误工费怎么计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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