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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土地使用税

济宁土地使用税

济宁土地使用税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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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您好,关于济宁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的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172号)精神,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额标准。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土地8.0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6.40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80元/平方米。

    县级市(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一级土地为6.00元/平方米。

    县(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一级土地为4.80元/平方米。

    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为3.20元/平方米

    二、市区应税土地等级范围仍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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