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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土地使用税条例是什么

辽宁省土地使用税条例是什么

一、辽宁省土地使用税条例是什么?

辽宁省土地使用税条例是什么

1、第二条 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缴纳土地使用税。

2、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建成区;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3、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占地面积,按税务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

4、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沈阳、大连市,五角至十元

(二)鞍山、抚顺、本溪市,五角至八元

(三)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锦西市,四角至六元四角;

(四)铁岭、阜新、朝阳市,三角至四元八角;

(五)县级市,三角至三元六角;

(六)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三元二角。

5、第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土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适用税额标准,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作适当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6、第七条 国家、省确定的贫困地区、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该地区最低税额的30%。

7、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机关、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业务用地;

(三)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

(四)公园、名胜古迹的公共游览区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五)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和饲养的生产用地;

(七)单位、个人举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光荣院自用的土地;

(八)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或者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自用的土地

(九)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十)个人所有的居住屋屋及院落用地;(

十一)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屋用地;

(十二)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省税务局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分别免征土地使用税十年和五年

综上所述,辽宁省土地使用税对于经济贫困地区,可以降低30%税率,对于机关军队办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养殖,饲养基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由政府部门拨款的单位业务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府街道,广场免征土地使用税,福利工厂、安置残疾人比例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单位职工宿舍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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