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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诉讼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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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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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要起诉,请问律师劳务合同诉讼请求该怎么写?

原告: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周#,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电话:
被告:成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地址:四川省#,电话: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1年2月28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920元×38个月=148960元。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3920元×17年×2倍=133280元。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3920元÷20.83天/月×(104÷2)天×2倍×17年=33272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3920元÷20.83天/月×11天×3倍×17年=105574元;计:438294元。
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1993年11月开始上班至2009年8月的相关社会保险费。
判决被告补发年终奖金4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3年7月被被告聘用为其工作人员,并于当月安排在新津县#中学进行为期数月的食品加工专业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原告于1993年11月开始正式到被告处上班,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原告一直连续不间断的在被告处工作到2011年2月28日,工作时间长达17年,被告与原告早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一直推脱不签订,并于2011年2月无故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
在长达17年的工作期间,被告违反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直不按国家规定节假日放假休息,而是安排被告加班加点的工作,夜班长达14个小时的两班倒,每周仅有一天休息,法定节假日也要工作,而一直不按规定给予加班工资。相关的社会保险直到2009年8月才给予购买,之前的社会保险一直都未购买。
综上,原告到被告处工作长达17年之久,把自己的青春年华全部贡献给了被告,被告却一直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给予相关加班费,不给予购买社会保险,不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强行无故解聘原告。
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规定特想贵院提出仲裁申请,恳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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