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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合同法

第38条 合同法

合同法 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可以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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