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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

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

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

民事诉讼是对各类纠纷案件进行解决方式,一般这种事情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不过是在解决不了的,一般才可以走有关民事诉程序进行解决。下面就由本站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民事诉讼法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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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宗旨是确保法庭的集中审理,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保障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审判人员还可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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