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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庭审理补充侦查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法庭审理补充侦查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法庭审理补充侦查是什么?

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步步搜集证据查清真相,在法庭审理中,如果遇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是有诸多争议的案件会进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清案件真相,做到公正公平。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刑事诉讼法法庭审理补充侦查的一些情况。


一、补充侦查的含义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正确、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公检法查清犯罪,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适用国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补充侦查的形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3条的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该建议以丽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6条的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6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三、补充侦查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四、补充侦查的主体

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五、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1)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9条)。

(2)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57条第2款)。

主要是用于案件不清的情况,缺乏相关证据,一旦决定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要在一个月内进行完补充侦查,然后依据所获得的证据,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重新审判,势必要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持执法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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