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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试用期的约定也应该签订书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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