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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处理会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工伤纠纷处理会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工伤纠纷处理会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工伤纠纷处理会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孔律师在代理工伤纠纷案件时,经常是劳动者与单位经过调解在工伤赔偿的同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以至于劳动者甚至部分律师朋友都形成了这样一种固有的错误观念:工伤纠纷处理会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不受无过失性辞退或单位经济性裁员。
其次,综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也即四级伤残以下的劳动者仍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单位支付劳动仲裁诉讼期间工资。
因此,劳动者在面对工伤赔偿纠纷时应当妥善管控时效风险,根据实际医疗情况,适时与单位协商或通过劳动仲裁模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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