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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劳动关系联系是什么

劳资关系劳动关系联系是什么

劳资关系劳动关系联系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涉及到劳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概念,并且我们也经常会涉足其中。但是,很多人总是将劳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相混淆,认为它们是相等同的概念。其实,二者是存在着联系和区别的。小编将针对劳资关系劳动关系联系是什么的问题为大家详细介绍,一起来看一下吧。

劳资关系劳动关系联系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劳资关系的一种,除了劳动关系之外,劳资关系还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等。

劳资关系,就是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社会学上的概念,比如缓和劳资关系等等。不是法律概念。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资关系或称为劳雇关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取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

劳动关系,是法学上的概念,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照劳动法律建立的以提供劳动和给付报酬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

【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

(1)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必须是单位)。

(2) 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交纳各项费用。

(3)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显著特点。

(4)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或者说是必经程序。

(5) 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劳务关系

【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成就的法律关系,也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关系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合同标的是劳务。在这种关系下,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且对等,在相互关系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而且,这种关系项下的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关系仅指雇佣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关系既可以在法人、组织之间形成,也可以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产生,法律一般不作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比之劳动关系更为复杂化和多样化。

(2)合同标的和履行上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关系。从劳务关系的实际履行上看,劳务关系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

(3)当事人意思的自治性。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此规则的适用对劳务关系而言概莫能外。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使用、报酬、监督等问题作出约定,合同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劳务的有偿性及合同形式的任意性。在劳务关系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而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合同形式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大部分劳务合同没有法定的格式要件,为不要式合同。劳务关系在实践中的普适性恰恰印证了劳务关系的这一特点。

三、雇佣关系

【概念】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雇员为雇主或雇主指定的对象提供劳动服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劳动服务关系。是狭义的劳务关系。

【特点】

雇佣合同的主要特征是,雇佣关系中的工作场地及生产条件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动服务,雇主按约定向雇员支付报酬。具体有:

(1)雇员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这是雇佣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

(2)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具体表现在,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

(3)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

(4) 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是为他人干活。

(5)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长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

(6)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但仅局限于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权益保护,而未涉及非工伤劳动保护,包括失业、疾病等。

(7)雇佣合同是诺成及不要式合同。即雇佣合同的订立,只须雇员和雇主就劳务内容与报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其他任何方式。雇佣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雇主有劳务供给请求权和给付报酬的义务,雇员有提供劳动的义务和报酬请求权。雇主须给付雇员报酬,雇工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

(8)雇员在完成雇主指定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承揽关系

【概念】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承揽合同可分加工合同和定作合同,区别在于前者加工人提供材料,后者不提供材料。

【特点】

承揽合同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设立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人只要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才能给付报酬,如承揽人虽然付出劳动,但没有成果,定作人是不能支付报酬的。

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还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监督管理关系。

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4、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当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5、承揽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6、在承揽工作中的风险责任,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劳动关系是属于劳资关系的一种。劳资关系还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等。并且,劳动关系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而劳资关系,只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这是要我们具体把握清楚的。

标签: 劳资关系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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